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修訂印發了《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5章、22條,明確了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編制原則、主要內容及批準、備案等要求。《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9日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一、修訂的背景
2009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全系統推行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計劃制度,并于2010年10月29日印發了《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多年來,年度執法計劃對解決安全生產行業領域廣、生產經營單位多與監管力量不足的突出問題,促進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職、科學履職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進行修訂,規范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工作,確保安全監管部門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修訂的總體考慮
2010年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涵蓋了安全監管部門的全部執法活動,既包括監督檢查,也包括實施行政許可、組織事故調查、開展宣傳教育等。現在的《辦法》以監督檢查作為年度計劃基本內容,其他執法活動不再列入年度計劃。《辦法》所稱的監督檢查,是指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采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采取這樣的修訂思路,主要出于三點考慮:一是與《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關于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的規定相一致;二是指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突出重點,全面正確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三是進一步明確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編制原則、考量因素及主要內容等,便于社會公眾了解、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適用《辦法》;安全監管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執法總隊、支隊、大隊等)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納入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統一編制。根據有關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或者根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委托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參照《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編制原則及工作日測算。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辦法》將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編制原則由“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修改為“統稱兼顧、分類分級、突出重點、提高效能、留有余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類工作日的測算。監督檢查工作日是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基礎,其具體量化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的余額。總法定工作日,是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國家法定工作日總數的乘積。其他執法工作日,是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實施行政許可、組織事故調查等所占用的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是機關值班等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按照前3個年度的平均值測算。
(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包括重點檢查、一般檢查兩個部分,其中重點檢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二是明確重點檢查是指對重點檢查單位開展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單位主要有7類: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較高的單位,近三年發生過人員死亡事故或者群發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單位,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單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發現存在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嚴重超標的單位,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重點檢查單位。對重點檢查單位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三是明確一般檢查的范圍,主要包括對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單位開展的監督檢查、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開展抽查。
(四)推行“雙隨機”抽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隨機抽查的安排部署,《辦法》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組織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一般檢查,因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專業等限制難以實施“雙隨機”抽查的,應當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組織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重點檢查時,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
(五)批準和備案。一是明確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二是明確了需重新履行報批、備案的情形,包括:重點檢查單位減少幅度超過計劃10%、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作出變更,監督檢查單位的數量總體減少幅度超過計劃20%等。
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執行工作,明確指定一個內設機構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各內設執法機構、專門執法機構提出具體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由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機構統一審核編制。在編制和執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要把握好、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
一是按計劃執法與分級執法的關系。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分級執法,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各有側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要切實體現分級執法要求,上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要互相銜接,避免重復性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缺位。
二是重點檢查與“雙隨機抽查”的關系。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包括重點檢查、一般檢查兩個部分,都是安全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動開展的執法活動。要按照《辦法》規定合理確定重點檢查單位范圍,對重點檢查單位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全覆蓋”,因本部門執法力量難以實現“覆蓋的”,應當作出說明。對重點企業以外的一般企業,積極推行“雙隨機”抽查。要不斷擴大“雙隨機”抽查涵蓋的行業領域及企業范圍,發揮“雙隨機”抽查對各個行業領域、各種規模類型企業的執法震懾作用。在開展監督檢查時,無論是重點檢查還是一般檢查,都要結合企業特點及相關行業領域事故發生規律,有針對性地確定具體的監督檢查事項,突出重點問題及關鍵環節,減少或避免不分輕重主次的“全面檢查”。
三是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關系。按照上級有關部署開展安全大檢查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有關安排要與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有關安排進行有效銜接,根據需要適當調整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需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重大調整的,按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