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
(試行)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廳字〔2018〕13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6號)、《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粵應急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建設項目、重點部位、重點設備設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等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以及各鎮街(園區),市級負有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安全風險是指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等危害后果的組合。所稱風險管控是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并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風險管控不到位會形成隱患,隱患治理不及時也會提高風險等級,提高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發生的嚴重程度。風險分級管控應當與隱患排查治理有機結合,實施雙重預防。
第四條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各類活動組織者(以下統稱各類單位)是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各鎮街(園區),市負有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構建風險管控機制,并對風險管控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推動和實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
第五條風險評價是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各類單位應當突出遏制較大以上安全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等因素評定風險等級。風險評價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風險矩陣法開展。本行業領域有具體規定的,可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風險管控堅持源頭防范、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動態管理原則,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著力構建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生產經營單位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參與風險管控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
第八條各類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職責,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風險清單,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設置較大以上風險公告欄,定期組織風險管控培訓,確保風險管控落實到位,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風險。
第九條各類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風險辨識及評價計劃,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執行。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與安全風險自辨自控工作相匹配相對應。
第十條 各類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區域或崗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并及時制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十一條 各類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按照行業標準規定,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各類單位應當每季度定期向鎮街(園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送風險清單,報送內容應至少包括風險名稱、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等。風險清單更新的,相關單位應當自風險清單更新之日起3日內報告鎮街(園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存在重大風險的,相關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一次風險管控情況,詳細報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十三條各類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工程技術、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個體防護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十四條 各類單位應當合理控制存在重大風險作業場所的人員數量,采取有針對性的空間物理隔離等措施,并安排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施巡查管控。
第三章 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監督檢查本行業領域的風險點、危險源,并對排查出的風險點、危險源落實管控責任,匯總分析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清單,對本行業領域類別風險進行系統分析,全面辨識、分析、評價和管控本行業領域風險,形成類別風險和點位風險清單。
各鎮街(園區)應當牽頭組織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采集本地區風險信息,錄入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并定期更新。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節假日活動、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等情形進行風險滾動排查后形成的風險清單,可結合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及時通報屬地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應統籌和協調全市風險管控工作,按照省應急管理廳編制的風險管控工作指南,將風險管控工作納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全市風險管控工作實際,對應指導、開展全市安全風險評價研究及安全風險預警、監測與管控技術研究工作。
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結合本行業領域工作實際,組織、推動本行業領域的風險管控工作,明確本行業領域風險管控工作規范、分級標準和分級監督管理實施規定。
第十八條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鎮街(園區)組織錄入的風險信息進行抽查審核,重點審核校正風險等級、風險類別、行業分類等信息。審核校正后的信息應當提交入庫。風險信息上圖后,可以進行位置校準。
第十九條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較大、重大風險監督檢查,綜合運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科技推廣、技術治理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本行業領域風險。
第二十條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督檢查計劃,對不同等級風險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管,并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渠道發布預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
第二十一條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有重大、較大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單位并納入本單位每年執法(檢查)計劃。有重大風險的,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有較大風險的,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屬于一般風險或低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采用“雙隨機”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合落實省級的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及其管控情況,促進各類單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風險。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鎮街(園區)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對各類單位管控重大風險情況實施抽查。
第二十三條掛牌警示期滿后,重大風險降低為較大風險的,由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風險等級未降低的,由市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繼續掛牌警示。
第二十四條各鎮街(園區),各負有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領導并實施本地區風險管控工作,加大風險管控投入,按照省制定的安全風險點、危險源以及風險分析、評價工作指引,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本轄區、本行業安全風險評價,并參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議的格式編制區域風險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鎮街(園區),市負有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風險實施差異化動態管理,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較大、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管控存在監管真空或職責交叉的風險。
第二十六條 各鎮街(園區)應當綜合采取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許可準入、科技推廣、技術治理等手段,防范化解、有效管控本轄區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園區)應當針對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風險,制定處置方案,實施日常風險監測、預警、先期處置和信息報送。
第二十八條各鎮街(園區)應按規定將城市區域安全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實施,建立健全重大風險項目安全準入制度和重點產業布局一體化制度,推動城市區域安全規劃基本制度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類單位未按照第二章要求實施風險管控措施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實,并列入重點執法檢查對象。不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約談風險管控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因風險管控工作不落實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各鎮街(園區),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按要求履行風險管控工作職責,由市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提請市政府約談或通報,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風險管控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類社會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鎮街(園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