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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生效:新《安全生產法》十條重點內容匯總?,對照落實!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已于9月1日施行。

新《安全生產法》十條重點內容匯總

一、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法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近年來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責任到人”。既要盯住負責人,也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把手”職責中首次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劉偉:

構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人人都是主角



二、構建雙重預防機制


新安法9月1日起生效,要求企業應構建雙重預防機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雙重預防機制被正式寫入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其中,第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這表明,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長期開展下去,而且必須要認真、規范、科學地開展下去,這將是企業管控風險、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三、落實 “三管三必須”


權責分明!新安法已明確“三個必須”!

@各部門一把手:人力資源、財務部、生產部、運營部……

請不要再把安全問題和責任全部推給安全管理部門


黨和政府一直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黨的領導和“一崗雙責”等要求,很早就寫入“紅頭文件”,新安全生產法此次正式寫入法律條文中。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很早就已經寫入安全生產法。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將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


安全生產監管經歷多次變動,最近一次調整是應急管理部門取代原來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從“九龍治水”到“疊床架屋”,“條塊”“統分”爭議始終沒有停止。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明確了“三管三必須”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新安法明確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我們講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這在企業里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職責,負一定的責任。我給大家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企業總部,董事長和總經理是主要負責人,那么他就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但是還有很多副職,比如很多副總經理,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要負責任。下屬企業里面,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的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如果下屬企業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要承擔責任的。


這就是我們說的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說到生產,我們很多企業里面都有管生產的副總經理,這個副總經理不能只抓生產,不顧安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以后,管生產的是要負責任的,這就是“三管三必須”的核心要義。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

《新安法》三管三必須的核心要義



四、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官方明確答復: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作為獨立部門設置。


網友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兩個問題需咨詢:: 1.這個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勞務派遣和承包工程或為本單位提供服務的外包人員是否計算在內?2.設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業職能部門,還是只要某部門兼安全生產職能即可?或成立類似安委會、安委辦的管理機構即可?

官方回復:您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中相關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部門回復單位: 政策法規司


以上官方答復一旦成為法律強制性要求,那按照9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都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月1日起,安全部門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管理,或設專職分管負責人!


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從一般理解的角度來看,該法律條款表達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既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也可以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假如企業既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的話,那新《安全生產法》根本就沒必要設立這條規定。其真實想表達的含義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負責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違法將更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例如危險作業罪,對妨害安全裝置類、拒不改正類、擅自從事類的三類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依法追究危險作業罪的刑事責任。與此相配套,新安全生產法也多處作出規定。


妨害安全裝置類的行為。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即第三、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拒不改正類型涉及多個條文。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按要求投保 “安責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簡稱為“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鼓勵”或“應當”投保。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全面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


全面重罰不履職的負責人、從業人員和事故單位,按日連續處罰,甚至關閉不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大處罰力度是新安全生產法的一大特點。


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按日連續處罰。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對事故單位的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八、從只 “管人” 到要 “管心”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從業人員的義務。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九、違法信息各部門聯通公開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十、對平臺經濟人員的安全保障


加大對平臺經濟從業人員的安全保障。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目前,我國各類功能區的規模和質量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成為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各類功能區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難題,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各類功能區監管體制不夠健全、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條塊交叉、職責不清、監管薄弱等突出問題。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