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官方發布的各行業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安監總管一〔2017〕98號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于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采用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采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傳感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并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采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于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準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后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6.采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采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制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涂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煙草行業(共2條)。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五、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是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是瓦斯超限作業;
三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是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是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是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是超層越界開采;
八是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是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是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是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是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是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征求意見稿)
01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并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包括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和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
第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地區重大隱患標準。各設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報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修改補充相關重大隱患標準范圍。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過程中,可依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標準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
02
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
第六條 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無資質證書或超資質承攬工程,或將工程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審查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在危大工程或者重要施工部位實行分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法與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的,或者未依法進行專業分包的。
第七條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數量不夠的,施工現場未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持有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四)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未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第八條 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未編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的,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現場管理人員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的;
(六)對于應進行專項設計的超危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相關規定進行專項安全設計的;
(七)對于按照規定需要公示的危大工程,未能正確識別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或未根據危大工程實際進度或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公告牌的。
第九條 其他管理基礎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提供執行標準、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未進行專家論證或科技成果評價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五)未對工地實行有效的封閉式管理的;
(六)編制應急預案前未開展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的,或未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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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實體類重大隱患
第十條 基坑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情況,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開挖時,支護或降水不及時的;
(三)深基坑未進行第三方監測或深基坑變形超過監測預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邊荷載值超過設計限值的;
(五)基坑周圍地面截水、排水措施,開挖順序和支護設計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第十一條 模板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模板支架高寬比超過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三)鋼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澆筑順序未按方案規定進行,造成局部荷載大于設計值的;
(四)模板支架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規范要求,或未按順序拆除的;
(五)未按設計、規范要求設置垂直(水平)剪刀撐的;
(六)模板支架架體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的。
第十二條 腳手架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二)鋼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
(三)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設置連墻件或設置位置、數量偏差較大或整層缺失,主節點處水平桿、立桿、掃地桿、剪刀撐和連墻件等缺失的;
(四)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同時拆除整層或數層連墻件的;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檢測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七)懸挑式腳手架型鋼錨固段長度及錨固型鋼的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八)拉桿、下撐桿未按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布置的。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等手續的;
(二)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起重機械超過使用年限,未按要求進行安全評估并繼續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廠家、不同規格主要構配件等方式拼裝起重機械,并存在安全風險的;
(五)塔機的塔身標準節、起重臂節、拉桿塔帽等結構件沒有可追溯出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的;
(六)起重機械在使用年限內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結構件產生塑性變形的,以及銹(腐)蝕造成厚度損耗大于原厚度10%的;
(七)塔式起重機安全限位裝置失效的;
(八)起重機械安拆、頂升以及附著時未按規范及說明書要求作業的,安拆和頂升加節時環境因素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九)起重吊裝作業時無持證人員司索、操作(司機)、信號指揮的;
(十)群塔作業兩塔間最小安全距離不達標的;
(十一)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失效或超載使用的;
(十二)大件起重吊裝、多臺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或吊運異形結構無吊裝方案的。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人的臨邊(懸空)等處作業時,沒有系安全帶(安全繩)或安全帶(安全繩)使用不規范的;
(二)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安全鎖失效、安全繩未獨立懸掛的;
(三)高處作業吊籃懸掛機構、配重、額定荷載經計算不滿足抗傾覆安全系數大于3要求的;
(四)懸掛機構前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上,支撐點的結構強度不滿足要求的;
(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2人的;
(六)基坑、結構各層、休息平臺、屋面臨邊、作業面臨邊、腳手架臨邊或短邊邊長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
(七)電梯口未設置防護門或防護門安裝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電梯井道內未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水平防護的;
(八)施工層上部未設置隔離防護設施的;
(九)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平臺基礎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的,鋼結構、網架安裝支撐平臺未同步搭設防風、防傾覆措施的;
(十)卸料平臺荷載超載、物料碼放超高的,懸挑式卸料平臺鋼梁、鋼絲繩未與主體結構形成可靠連接的,平臺運輸通道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十一)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的;
(十二)玻璃頂棚安裝作業下方未搭設滿堂腳手架、滿鋪腳手板和掛設安全平網的,未設置作業人員上下安全通道的,已安裝的淺色玻璃上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第十五條 施工臨時用電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臨時用電系統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施工現場的配電系統未按規定采用TN-S接零保護方式(TN-S系統有獨立變壓器、TN-C系統無獨立變壓器)的;
(三)外電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四)配電系統或電氣設備調試、試運行時,未按操作規程和程序進行,未統一指揮、專人監護的;
(五)特殊場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
(六)未實行“三級配電、二級漏電保護”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的;
(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工作程序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沒有監護人員,且現場沒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的。
第十七條 拆除工程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拆除順序及方法不符合規范和方案要求的;
(二)對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拆除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構筑物倒塌的觸落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的;
(三)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對于可能傾倒的構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施工現場內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設施被堵塞、占用的;
(二)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小于規定值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或消防給水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滅火設施的;
(四)消火栓泵未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或電源未引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的;
(五)施工現場未建立動火審批制度或現場動火部位未設置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現場環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備消防器材的;
(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氣施工時使用明火進行升溫保溫的,在宿舍內使用明火取暖、做飯的;
(七)采用不符合消防規定的供配電線纜,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安裝電氣設備的;
(八)建筑施工企業在裝飾裝修施工中,未將工程材料可燃性外包裝物拆除后進入施工作業區域施工的。
第十九條 其他類重大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隱患的;
(三)嚴重違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技術標準規范的;
(四)除危大工程以外各專項工程沒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五)其他經計算判定為重大隱患的。
七、城鎮燃氣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五、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六、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七、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八、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九、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一、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四、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