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區域未設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四色圖和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車間內存在噴涂場所使用非防爆電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風險隱患未辨識,未落實管控措施。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但該公司未按要求落實企業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提出的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和風險管控等事項
執法人員責令企業限期對問題隱患進行整改,并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后,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開出的首張“罰單”。
央廣網消息:近日,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唐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安全風險雙重預防機制落實不到位,被通報處罰。
該則決定書稱,2021年9月,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對大唐永州新能源開展了并網電廠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現場檢查和“四不兩直”安全生產現場督查,發現大唐永州新能源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安全風險雙重預防機制落實不到位。決定對大唐永州新能源作出責令立即整改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處以40000元(大寫:肆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28日,甘肅省臨夏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甘肅某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存在以下問題:
1. 未建立健全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 未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 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 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5. 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臨夏州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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