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經營環節
(一)關于“燃氣經營企業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的處置措施。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含超范圍經營),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未取得“充裝許可證”或超出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燃氣氣瓶充裝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關于“瓶裝燃氣配送網點掛靠經營”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出租、出借、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個人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掛靠瓶裝燃氣配送網點應一律整改為直營網點方可配送燃氣,直營網點要滿足“四個統一”,即配送網點產權或租賃權統一歸屬燃氣經營企業所有,送氣工工資及社保由燃氣經營企業統一發放,售氣款項入燃氣經營企業統一賬戶,送氣工由燃氣經營企業統一培訓教育。
(三)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并考核合,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按照“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不予核發或延續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企業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關于“充裝非自有氣瓶(未在本單位建立電子檔案并附有信息識別碼的氣瓶)和超期未檢、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氣瓶、翻新‘黑氣瓶’,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處置措施。充裝非自有氣瓶(未在本單位建立電子檔案并附有信息識別碼的氣瓶)和超期未檢、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氣瓶、翻新‘黑氣瓶’,或者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對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進行銷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關于“未按規定加臭;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違規向餐飲場所銷售不合格燃氣”的處置措施。未按規定加臭,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情形,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于“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要求開展入戶安檢,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未做到‘送氣上門一次、入戶安檢一次、宣傳教育一次’”的處置措施。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燃氣輸送配送環節
(七)關于“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法定建設手續,不按規定對燃氣管道巡線和實施定期檢驗”的處置措施。規模以上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規模以上城鎮燃氣工程未依法依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燃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對燃氣管道巡線,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燃氣經營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八)關于“未制定和落實燃氣管道第三方施工保護制度”的處置措施。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故的,按程序上報認定不良行為記錄。
(九)關于“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處置措施。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燃氣使用環節
(十)關于“餐飲場所‘三員’管理制度未建立,未明確燃氣安全員,用氣人員未培訓到位,未在醒目位置張貼燃氣安全明白卡,接受公眾監督,燃氣安全明白卡現場不一致”的處置措施。由鄉鎮(街道)社區督促餐飲場所立即明確燃氣安全員,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在醒目位置張貼燃氣安全明白卡,對用氣人員組織培訓。
燃氣安全明白卡與現場不一致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關于“使用不合格氣瓶;在同一房間混合使用多種燃料,特別是燒烤店炭火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混用情況”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將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并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停止供氣,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關于“餐飲等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質量不達標、適用氣型不符、安裝位置不正確或不在工作狀態”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將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并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停止供氣,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關于“在公共用餐區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設置液化石油氣氣瓶,或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違規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企業立即停止供氣,將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未整改到位不得恢復供氣,并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關于“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無CCC認證的燃氣具”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將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并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停止供氣,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關于“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屬連接軟管;軟管長度超過2米或私接三通;軟管老化松動;軟管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處置措施。由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將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將工商用戶安全隱患列入燃氣安全明白卡,并跟蹤整改,拒不整改,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燃氣經營企業停止供氣,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按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關于“未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未對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實行差別化管理”的處置措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排查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街道社區和燃氣經營企業集中幫扶,統一加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更換金屬波紋軟管、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閥、帶熄火保護灶具。
未建立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清單,未對老弱病殘等特殊困難用戶實行差別化管理定期開展入戶安檢的,燃氣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按照“燃氣經營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情形,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燃氣具生產銷售環節
(十七)關于“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燃氣具、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調壓器及其連接軟管”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產品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家用燃氣灶具未經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八)關于“居民燃氣工程安裝不按照市(州)、縣(市)發改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費用”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限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十九)關于“非居民燃氣工程安裝,存在已取消項目繼續收費、轉嫁紅線外收費、高套工程安裝定額收費以及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燃氣經營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違規收取費用”的處置措施。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七十條,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限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